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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評〉從酒駕肇事談起(續)

已更新:2022年3月31日

文/沉思(大學退休教授),原文刊載於台灣英文新聞

 
來源:中央社
來源:中央社

在今年(2022年) 1月24日的新聞報導中,我們看到立法院在加開的臨時會當中,以罕見的議事效率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立處罰條例》以及《刑法》中與酒駕肇事及酒駕肇事相關的條文修正案。此次的條文修正要點可歸納如下:

(一) 10年內(原條文為5年內)酒駕再犯者,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

(二) 酒駕之同行者受連坐處分,罰金6000元至1.5萬元(原條文為600元至3000元)。

(三) 酒駕者重新考領駕照時,必須申請登記有酒精鎖的汽車,否則處以6萬元至12萬元(原條文為6000元至1.2萬元)罰金。

(四) 酒駕未肇事者,處3年以下(原條文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原條文為20萬元以下)罰金。

(五) 酒駕致人於死或重傷者,無論初犯或再犯,處3年至10年有期徒刑(維持原來刑度),得併科100萬元至300萬元罰金(本次修法增訂)。

筆者在前文《從酒駕肇事談起》【註1】裡面曾經提到日前在高雄市發生的一件酒駕肇事案件。一個有三次酒駕肇事紀錄的累犯(駕照已經被吊銷)再度酒後駕車,以高速撞上行經斑馬線的一家四口,造成一死三重傷的慘劇。此事引起社會群情激憤,認為現行酒駕肇事的罰則太輕,才一再造成無辜百姓嚴重的死傷。筆者也在該文中強烈呼籲立法院袞袞諸公要正視這個問題,儘快進行修法,大幅加重酒駕肇事的罰則額度。

此次立法院以高度的議事效率三讀通過這項修正案,很顯然,上述在高雄市發生的一死三重傷的酒駕肇事案件是促成此次修法最主要的催化劑。立法院袞袞諸公迅速反映民意,完成修法,值得肯定。

然而,社會大眾普遍期待的大幅提高「酒駕致人於死傷者」的刑責這一部分,此次新修條文 [見上述的第(五)點] 顯然是「雷聲大雨點小」;也就是說,這樣的罰則與「生命無價」的普世價值以及「對酒駕零容忍」的呼聲落差甚大。

讓我們拿上述的第(五)點出來檢視一下。首先就刑期部分--「酒駕致人於死或重傷者,無論初犯或再犯,處3年至10年有期徒刑」--係維持原有的刑度,此次根本沒有修訂。其次就罰金部分--「『得』併科100萬元至300萬元罰金」--姑不論其金額多寡,但其中的『得』字使得這項罰金所能產生的預期威懾力大打折扣。質言之,這樣的「修正」充其量只能算是「微調」而已,未來對潛在的酒駕肇事者究竟有多少嚇阻的作用,筆者不是這方面的專家,不擬多作揣測,只有等待未來的統計數字來說話了。

古人有云:「不使霹靂手段,難顯菩薩心腸」。從佛學的角度來說,只要滿懷慈悲不起瞋恨,威即是德,大威即是大德;制惡伏惡即是導善行善,霹靂手段即是菩薩心腸的體現。菩薩或為了調伏頑劣的眾生,或為了遏止惡人的惡行,必要時應顯示金剛怒目之相。

記得大約在兩年前,行政院院會曾經通過《嚴懲酒駕,因生命無價》的說帖(見下圖) 【註2】,其中提出「加重再犯酒駕致人死傷刑事責任,最重可達無期徒刑」的建議(見下圖右),可惜至今仍未在立法院獲得通過。

圖片來自行政院全球資訊網
圖片來自行政院全球資訊網

筆者認為,使出「最重可達無期徒刑」甚至「最重可判死刑」的霹靂手段,主要精神不是在於「以眼還眼、以牙還牙」,而是在彰顯對潛在的酒駕肇事者以及對酒駕肇事被害者的菩薩心腸。

 

【註1】筆者前文《從酒駕肇事談起》係於今年1月14日完稿,於1月21日刊出,無巧不巧,之後不久(1月24日)立法院即在加開之臨時會中三讀通過本修正案。

【註2】行政院兩年前提出的說帖《嚴懲酒駕,因生命無價》,圖片來自行政院全球資訊網。該說帖中還建議「酒駕意圖致人傷亡,以殺人或傷害罪論處,最重可判死刑」,至今也未在立法院獲得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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