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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相片科學文明@臺洋

從酒駕肇事談起

文/沉思(大學退休教授),原文刊載於台灣英文新聞

 
圖片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我們經常在電視上或其他媒體上看到酒駕肇事的新聞,輕則傷害自己,重則因而喪命;更嚴重的是波及無辜,造成無可彌補的憾事。就在前不久,在高雄就發生了一件酒駕累犯開車高速撞上了過斑馬線的一家人,造成一死三重傷的慘劇,一個美滿的家庭瞬間破碎。


事發之後,高雄市陳其邁市長發表嚴厲的譴責,要求嚴辦肇事者。但是目前的法律對酒駕肇事者的量刑太輕,跟他所造成的傷害根本不成比例,根本無法遏制酒駕肇事的一再發生。


我們發現,酒駕肇事者有很大的比例是「累犯」;也就是說,飲酒是會成癮而無法自拔的,這一點跟「毒品成癮」非常類似。目前法律僅規定未滿18歲的國民禁止飲酒,這顯然是基於一種「鴕鳥」心態,因為酒精成癮是人類生理與心理的自然反應,是不分年齡的。


我們期盼--不!我們強烈呼籲--立法院袞袞諸公儘快推動修法,將酒駕肇事的刑責做適當的修正。比如說,因酒駕而致人於死的肇事者,應課以「蓄意殺人」的刑責,因為現在大家都知道酒駕有致人於死的危險,如果有人不信邪,酒後硬是堅持開車上路,這不是「蓄意殺人」是什麼?


其實飲酒誤事或肇事不僅會傷害他人,也會傷害到自己。唐朝詩人李白,字「太白」,天寶三年(西元744年)因受讒言而遭罷官,心情極為鬱悶,於是終日藉酒澆愁,故有「酒仙」的外號。天寶十一年(西元752年)他藉著酒興做了一首詩,詩名《將進酒》,其中有如下的詩句:


『烹羊宰牛且爲樂,會須一飲三百杯。


岑夫子,丹丘生,將進酒,杯莫停。


與君歌一曲,請君爲我側耳聽。


鐘鼓饌玉不足貴,但願長醉不復醒。』


結果「但願長醉不復醒」一語成讖,他終於如願以償,因酒精中毒而猝死。


另外,民間有「太白撈月」的傳說:據說有一晚李白在一艘小船上一邊飲酒一邊賞月。醉眼朦朧之中他看到水面下有月亮的倒影,就迷迷糊糊的跳下水去「撈月」;結果活活淹死。


無論是因酒精中毒而猝死,或者是因跳水撈月而淹死,總之李白就是被酒害死的。


西元2012年,世界衛生組織(WHO)所屬的「國際癌症研究機構」(International Agency for Research on Cancer,簡稱IARC)正式將含酒精飲料中的酒精確認為「第1類致癌物」(Group 1 carcinogens)。所謂「第1類致癌物」就是「有確切證據對人類會致癌的物質」。目前已經確定酒精所導致的癌症包括乳癌(女性)、大腸癌、喉癌、肝癌、食道癌、口腔癌、鼻咽癌,並且有可能引發胰臟癌。


綜上所述,飲酒不但會傷害他人(例如酒駕肇事、家暴),也會傷害自己(例如酒精中毒、罹癌)。英國的「藥物獨立科學評議會」(Independent Scientific Committee on Drugs,簡稱ISCD)曾經於2010年推出一份研究報告(見下圖)


【註】,其中列出各種藥物(包括酒精)對用藥個人本身以及對他人所造成的傷害評估。這份報告中指出:


一、酒精(Alcohol)對他人造成的傷害(紅色部分)遠大於對個人本身所造成的傷害(藍色部分)。


二、酒精(Alcohol)對他人造成的傷害(紅色部分)遠高於其他各種毒品;這裡列出的毒品包括海洛因(Heroin)、古柯鹼(Cocaine)、菸品(Tobacco)、安非他命(Amphetamine)等等。


三、酒精(Alcohol)對他人及個人本身造成的總傷害(紅色加藍色部分)遠大於其他各種毒品所造成的傷害。從圖表中我們可以看到,若將酒精所造成的總傷害量化為72分(相對數值),則海洛因僅得55分,古柯鹼僅得27分,菸品僅得26分,安非他命僅得23分。


換句話說,酒精所造成的傷害,尤其是對他人所造成的傷害(例如酒駕肇事、家暴),遠遠超過海洛因及其他的毒品。因此,根據比例原則,酒後肇事(包括酒駕肇事)的刑責應該遠遠高於海洛因及其他毒品的刑責才合理。


不知立法院的袞袞諸公以為然否?

 

【註】下圖為各種成癮藥物(包括酒精)對用藥個人及對他人造成的傷害評估圖表。藍色部分代表藥物對用藥個人的傷害,紅色部分代表對他人造成的傷害。此圖的縱坐標刻度表示所造成傷害的相對數值。

圖片來源:維基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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